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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22-07-06 17:15:56 阅读: 来源:连接环厂家
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检察监督守护食品安全

近日,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依职权立案审查一件涉食品安全行政非诉案。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开出了临桂区涉食品安全最大额罚单,处罚金额高达180余万元。除此更是作出了桂林市临桂区首份从业禁业令:粟某某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这样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造假售假案,如何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其后续进展如何?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处了一起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假售假案。涉案当事人粟某某,利用喷码机、天那水等工具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在其所经营的临桂times;times;酒业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及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同时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涉案食品数量达上万件,涉案货值超18万余元。

2020年12月1日,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临市监罚字【20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粟某某处以180余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粟某某既未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当事人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粟某某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未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造假售假案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社会影响较大,临桂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审判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司法权威。

2021年7月28日,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就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案向桂林市临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临桂区市场监管局予以采纳,同日将该案移送临桂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桂林市临桂区检察院跟进监督,于7月30日向桂林市临桂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审查临桂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桂林市临桂区法院高度重视,依法受理该案,立即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于8月3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定,对被执行人粟某某违法罚款180余万元、加处罚款(逾期未缴纳前述罚款)180余万元合计360余万元准予强制执行。

▲查处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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