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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沪浙粤深首获试点资格

发布时间:2020-10-17 02:22:10 阅读: 来源:连接环厂家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闸 沪浙粤深首获试点资格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出绿灯  财政部20日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与此同时,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财政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至此,从1995年开始《预算法》规定的地方政府不得列赤字的现状变成了历史。  根据中国《预算法》,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地方政府发债由财政部代理。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然后地方政府再向财政部偿还相关款项。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债筹资,但同时也有“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补充;因此只要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发债试点就是合法的。  东方证券研究部首席策略师邵宇认为,此事意义重大,根据现有的《预算法》地方政府是没有发债权的,该试点办法将能有效解决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局面。  根据财政部此次发布的办法,2011年试点省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试点省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试点省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根据预算法特别条款规定,国务院决定,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09年至2011年,全国人大每年批准的地方政府债规模均为2000亿元。  在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债两年后,政府部门开始讨论“让地方自行发债”,即在部分东部发达省份,尝试介于中央代理发行和完全自主发行的过渡形式,由中央规定发债规模甚至利率区间,让部分地方政府自行在市场发债。通过这种尝试,让地方政府熟悉发行程序,未来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地方自主发债。  业内人士表示,财政部的信用和国家信誉是一样的,由财政部代理地方发债,风险度很低,容易实现融资。但鉴于代理发行的规模有限,地方政府也需要更多的资金融通,因此,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也就有必要。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大势所趋,自行发债只是这一趋势中的过渡。  邵宇称,如果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发债,地方政府将有一个透明公开的渠道获得资金,将会对其资金来源提供重要补充,也能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对于地方债务,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19日表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约相当于2010年GDP的26.9%,加上占GDP17%的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和约占GDP6%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中国总体的公共部门债务率在50%左右,仍在60%的预警线以下。  而财政部预算地方债务处已从2008年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动态跟踪、季度汇总累计等办法将一部分地方政府债务规范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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